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庚○○
      甲○○
      乙○○
      己○○
      辛○○
      戊○○
           上列六人
           住臺中縣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4,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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