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02號原告 游阿雪 被告 黃燕鳳 被告 林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稱)7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