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26號原告 薛理佳 被告 王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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