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七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