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計算書:
~F0~T48;┌─────────┬────────────┬──────────────┐│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柒仟陸佰元│由聲請人預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