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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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68號原告 蘇政浤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雯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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