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元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泰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臺上字第80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4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6681號函及所附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嵐心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