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貴珍選任辯護人林輝明律師具保人顏寶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955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7248號),被告於審理中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寶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依法訊問後,分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及2萬元,並由具保人顏寶珠分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99年5月20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到庭稱伊不知道被告在何處,若沒收保證金亦表示無意見,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具保人出具之刑事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99年6月24日庭訊筆錄等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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