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15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96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貨款,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為不定期,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債權額比例為連帶債權1分之1,並經地政機關於96年9月26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88年12月30日起至90年1月10止共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並簽發發票日為88年12月30日之本票2紙及發票日為90年1月10日之本票1紙(均未載到期日),未料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11月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設定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1001│田│││2633│2633分之1082│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新竹縣竹│農舍、鋼│6│6││││││││││1││││全部│債權額│││1│中正西路1220│北市溪洲│筋混凝土│7│7││││││││││3│││││比例:│││4│號│段1001地│造、2層│‧│‧││││││││││4│││││連帶債│││││號││4│4││││││││││‧│││││權1分│││││││2│2││││││││││8│││││之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