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秀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至民國96年1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09,707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准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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