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台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友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人人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8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