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大慶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寶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3.07.8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占行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