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因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院斟酌被告涉犯案件情節輕重、涉案程度,再考量聲請人提出之事由,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如能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應能保障本案日後之審理及執行,而無再予續行羈押之必要,爰命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