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 廖嘉琦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其良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盛新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7-NC0000000至107-NC0000000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