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丁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間,因本院一0二年度建字第二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有關本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億六千九百七十二萬八千七百九十二元,另有關反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一千九百五十六萬八千二百十七元,合計為一億八千九百二十九萬七千零九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二百三十六萬九千四百十五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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