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7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個金集中作業部票據作業科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聲請人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書上通知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及銀行簽章蓋錯位置)。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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