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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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332號聲請人甲○○(即 洪祖武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洪肇明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洪肇明配偶及其子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補正之繼承系統表記載不完整,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缺洪肇明配偶及其子女)
四、查聲請人補正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不完整,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缺洪肇明配偶及其子女,如其子女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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