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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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翌誌
楊文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自行車頭碗組叁組沒收。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規定。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