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且依卷附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257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冒名
刷卡及預借現金之侵權行為地點,亦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