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 陳坤源 相對人 陳思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依該條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須以提起符合該項所定之訴為其前提,否則即不符合該項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服務費事件,二審枉法判決,向監察院陳情異議,司法院通知貴院再審在案,本件執行事件,勢難回復彌補損失。為此,本院112年竹北司簡聲字第5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決,異議頗大,已向監察院陳情,司法院通知貴院再審在案,待再審明確前,請求暫緩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已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判決確定,有該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未向相對人提起如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訴訟事件繫屬在案,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聲請人主張之陳情,核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訴訟事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