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證獲利金聲請核定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192號聲請人 賴錫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靜香 間請求給付保證獲利金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晋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