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進財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9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蘇進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壹張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就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意圖營利」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包括犯意」。
二、扣案之簽單1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另扣案之傳真收據1張,僅係商家對使用傳真機服務之消費者所另外製發之計價證明,非屬被告犯罪所用、預備、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品,無庸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8941號被告 蘇進財男 59歲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進財意圖營利,自民國102年8月底起至102年9月12日止,提供彰化縣和美鎮○○路000巷00號住所作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向其下注簽賭,賭法係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做為依據,可選擇以1注新臺幣(下同)80元之金額簽注「二星」(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2碼時,彩金5,700元)、1注70元之金額簽注「三星」(即簽注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3碼時,彩金57,000元);如賭客下注後未簽中任何獎項,所投注之賭金即悉數歸蘇進財所有,藉此方式獲取利益。嗣賭客 謝煙鎌 於102年9月12日,在位於彰化縣秀水鄉○○村○○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傳真簽單予蘇進財時,為警當場查獲,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蘇進財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煙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證人傳真之簽單暨傳真單據、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多次在同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均係基於同一經營六合彩簽賭之犯意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接續犯,應各包括地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經營簽賭站之行為而觸犯前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檢察官鄭安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亦梅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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