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3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尼龍鴿網及裝賽鴿網袋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與「昇仔」者合力架設捕鴿網後,尚另至距架設捕鴿網處500公尺處把風,及扣案之尼龍鴿網及裝賽鴿網袋各壹張係「昇仔」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與綽號「昇仔」之成年男子共同以一竊盜行為之接續數舉動,於同時同地竊取附表所示己○○等八人之賽鴿,觸犯八個竊盜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附表:
┌───┬────┬───────┬────────────┐│編號│被害人│失竊賽鴿數量│編號│├───┼────┼───────┼────────────┤│一│己○○│1隻│268297│├───┼────┼───────┼────────────┤│二│丁○○│1隻│267017│├───┼────┼───────┼────────────┤│三│庚○○│1隻│269356│├───┼────┼───────┼────────────┤│四│戊○○│1隻│268714│├───┼────┼───────┼────────────┤│五│丙○○│2隻│268123、268132│├───┼────┼───────┼────────────┤│六│辛○○│1隻│767217│├───┼────┼───────┼────────────┤│七│乙○隣│1隻│195753│├───┼────┼───────┼────────────┤│八│不詳姓名│1隻│179178│││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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