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彥瑋 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彥瑋 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