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0號

聲請人即

原告 吳添根

李維娟

許原瑜

宋木生

王清盛

周麗婉

田永昌

高俊傑

曾壬盛

廖炎煌

簡文瑞

黃萬財

洪建興

陳思成

薛遇慶

黃昭文

黃啟俊

林茂山

劉和興

彭順明

王龍祥

謝福居

陳富源

江國忠

陳金僖

羅文雄

黃金成

孔嘉騁

陳廣旭

施國隆

江鳳林

張穎彰

蔡培慶

吳鈞琪

徐健銘

曾公明

葉春煌

高素嬌

廖正昌

鄭登舜

林玉貴

張榮興

彭錦義

廖春良

魏清河

陳文成

杜英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詹奕聰 律師

華育成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附表「應繳調解費」欄

所示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自明。復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觀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即明。又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再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惟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

  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

  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

  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

  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

  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

  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

  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

  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

  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

  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

  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要旨參

  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並表

  示未曾就本件與相對人即被告進行調解,此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本件於起訴前,自應由法院行勞

  動調解程序,始符規定。而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

  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

  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其次,

  聲請人雖係一同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差額,然表示就應補繳訴訟費用欲分開計算一節,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徵,揆諸首揭規定及要旨,當應各自獨立由聲請人個別依其等訴訟標的金額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又聲請人各自請

  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分別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並依

  新法規定,尚應加計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分別如附

  表「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期間之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

  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各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如附表「應繳調解費」所示金額。茲依首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未繳者,即駁回未繳納聲請人之聲請。另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聲請人

請求金額

計算期間及利率

請求總金額

應繳調解費

1

吳添根

1,339,025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613,067元

2,000元

2

李維娟

1,320,177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590,361元

2,000元

3

許原瑜

1,107,195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333,791元

2,000元

4

宋木生

1,112,431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340,098元

2,000元

5

王清盛

1,194,213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438,618元

2,000元

6

周麗婉

1,370,879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651,440元

2,000元

7

田永昌

1,013,398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220,798元

2,000元

8

高俊傑

1,416,869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706,842元

2,000元

9

曾壬盛

1,102,251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327,835元

2,000元

10

廖炎煌

1,358,671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636,733元

2,000元

11

簡文瑞

1,455,730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753,656元

2,000元

12

黃萬財

1,588,049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913,055元

2,000元

13

洪建興

1,390,266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674,794元

2,000元

14

陳思成

1,279,480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541,335元

2,000元

15

薛遇慶

1,523,992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835,888元

2,000元

16

黃昭文

990,476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193,184元

2,000元

17

黃啟俊

1,054,102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269,832元

2,000元

18

林茂山

1,572,209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893,973元

2,000元

19

劉和興

1,447,364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743,578元

2,000元

20

彭順明

1,533,863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847,780元

2,000元

21

王龍祥

1,257,837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515,263元

2,000元

22

謝福居

1,551,866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869,467元

2,000元

23

陳富源

1,490,805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795,909元

2,000元

24

江國忠

1,153,145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389,145元

2,000元

25

陳金僖

1,399,092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685,427元

2,000元

26

羅文雄

1,347,779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623,612元

2,000元

27

黃金成

1,438,355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732,725元

2,000元

28

孔嘉騁

1,445,274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741,060元

2,000元

29

陳廣旭

1,301,896元

自109年8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568,339元

2,000元

30

施國隆

723,787元

自109年5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881,037元

1,000元

31

江鳳林

1,749,422元

自111年7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939,941元

2,000元

32

張穎彰

604,574元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622,496元

1,000元

33

蔡培慶

2,488,800元

自110年2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2,935,560元

2,000元

34

吳鈞琪

771,105元

自111年2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870,969元

1,000元

35

徐健銘

978,589元

自112年2月16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054,390元

2,000元

36

曾公明

804,066元

自112年2月16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866,348元

1,000元

37

葉春煌

2,562,080元

自110年7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2,958,676元

2,000元

38

高素嬌

1,424,894元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633,372元

2,000元

39

廖正昌

3,434,585元

自109年10月31日起

至113年9月3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4,094,757元

2,000元

40

鄭登舜

1,812,708元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2,070,251元

2,000元

41

林玉貴

451,816元

自109年7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546,202元

1,000元

42

張榮興

465,582元

自109年5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564,821元 

1,000元

43

彭錦義

489,250元

自109年7月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591,456元

1,000元

44

廖春良

432,992元

自109年1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532,426元

1,000元

45

魏清河

2,168,447元

自112年8月16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2,282,513元

2,000元

46

陳文成

2,212,603元

自110年7月31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2,555,102元

2,000元

47

杜英富

853,357元

自109年3月2日起至

113年9月3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1,045,771元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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