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5號

自訴人 劉萬里

自訴代理人 任孝祥 律師

被告 查澎華

被告 楊靖時

選任辯護人 詹淳淇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下午3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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