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5號
自訴人 劉萬里
自訴代理人 任孝祥 律師
被告 查澎華
被告 楊靖時
選任辯護人 詹淳淇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下午3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5號
自訴人 劉萬里
自訴代理人 任孝祥 律師
被告 查澎華
被告 楊靖時
選任辯護人 詹淳淇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定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下午3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