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04號

聲請人朱○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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