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649號
原   告  周色妍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88,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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