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42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傅素綢   住高雄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郭奕涵   住臺中市○○區○○路○○巷○○○弄○○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7年度橋簡字第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11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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