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献祥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六日刑事判決(一○六年度交易字第八三七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交易字第八三七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所引用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