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0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受刑人甲○○應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3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9603│9603│├───┼───┼────────────┼────────────┤││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7│97│││案├─┼────────────┼────────────┤│後││字│訴│訴│││號├─┼────────────┼────────────┤│事││號│663│663││├─┼─┼────────────┼────────────┤│實│判│年│97│97│││決├─┼────────────┼────────────┤│審│日│月│2│2│││期├─┼────────────┼────────────┤│││日│29│29│├───┼─┴─┼────────────┼────────────┤││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7│97││確│案├─┼────────────┼────────────┤│││字│訴│訴││定│號├─┼────────────┼────────────┤│││號│663│663││日├─┼─┼────────────┼────────────┤││確│年│97│97││期│定├─┼────────────┼────────────┤││日│月│3│3│││期├─┼────────────┼────────────┤│││日│21│21│├───┴─┴─┼────────────┼────────────┤│附註│││└───────┴────────────┴────────────┘┌───────┬────────────┬────────────┐│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4日│97年1月24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7│97││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1306│1306│├───┼───┼────────────┼────────────┤││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7│97│││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2826│2826││├─┼─┼────────────┼────────────┤│實│判│年│97│97│││決├─┼────────────┼────────────┤│審│日│月│6│6│││期├─┼────────────┼────────────┤│││日│30│30│├───┼─┴─┼────────────┼────────────┤││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年│97│97││確│案├─┼────────────┼────────────┤│││字│台上│上訴││定│號├─┼────────────┼────────────┤│││號│4404│2826││日├─┼─┼────────────┼────────────┤││確│年│97│97││期│定├─┼────────────┼────────────┤││日│月│9│6│││期├─┼────────────┼────────────┤│││日│11│30│├───┴─┴─┼────────────┼────────────┤│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