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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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0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佳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佳伶竊盜,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所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略】」,係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前之全部條文,應予更正同本判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略】」修正後之全部條文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次)。又被告先後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企圖不勞而獲,而為本件竊行(共3次),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害人所受財物損害程度,已因被告全額賠償而減輕(見偵查卷第9頁和解書),以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種類、價值非高、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服務業,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元(見同上和解書);本院認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又被告先後3次竊得之唇膏3支、口香糖1個、頭套1個、無印良品化妝水1瓶、襪子1雙、包裹衣服,均為其犯罪所得,固應為沒收追徵之諭知,然如上所述,本諸比例原則,如再為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顯有苛刻,應不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964號被告沈佳伶女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佳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店長 劉真洲 所管領、陳列店內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未結帳旋即離去。嗣經劉真洲發現商品短少,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沈佳伶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劉真洲於警詢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截取畫面暨現場照片18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請審酌被告與被害人業已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請從輕量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檢察官張瑞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竊取商品及數量│商品價值(新臺幣)│├──┼───────┼─────────┼─────────┤│1│108年11月29日│唇膏2支、口香糖1個│320元│││19時33分許│││├──┼───────┼─────────┼─────────┤│2│108年11月30日│唇膏1支、頭套1個、│508元│││21時20分許│無印良品化妝水1瓶││├──┼───────┼─────────┼─────────┤│3│108年12月14日│襪子1雙、包裹衣服│599元│││20時3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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