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章元勳 訴訟代理人 馮偉雄
劉大可 李彥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長勝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