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84號
原告 林煜智
訴訟代理人 賴一帆 律師
被告 吳政澤
冠宇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
法官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