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監宣字第17號聲請人 林銘塘 利害關係人 林明德 利害關係人 林明清 利害關係人 林幸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宋春櫻(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宋春櫻(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明文,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