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30號上訴人 蔡炎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聲明,且未依法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