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77號原告駿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友華 原告 陳裕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韋傑 律師
陳彥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玲 律師被告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百合 被告 蕭國濠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黃志國 律師被告Chang,DavidYu-Ming(即 張裕民 )被告 李玉蘭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被告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廢止其設立登記,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姓名、住所,如有變更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洪彰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