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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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6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寶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嘉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