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57號
原   告  何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本明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
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玖萬零伍拾玖元【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公告現值750元×系爭土地面積3,263㎡×原告應有部分368/10
000=90,0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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