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燕瑜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燕瑜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