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707號債權人 王永隆 債權人 李狩勝 債權人 陳家睿 債權人 李日彰 債權人 楊乾坤 債權人 余清浚 債權人 張智軒 債權人 楊芳晴 債權人 鄭淑芬 債權人 薛家雯 債權人 黃昱霖 債權人 王璟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ꆼ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屬不同債權,應各繳納裁判費伍佰元,債權人已繳納伍佰元,尚須再補繳裁判費伍仟伍佰元。
ꆼ補債務人占揚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