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 陳秋季 代理人 王廷鐐 被告 白元堡
陳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白元堡、陳秀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向本院提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萬3,7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26萬3,268元,然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6萬3,268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份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