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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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瑞男 被告 葉弼文
坤田管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智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係本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2號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將刑事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51號案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