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3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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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3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3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