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2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郭素錦
被   告  劉瑟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58元,及其中新臺幣78,227元自中華
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98計算之利息,另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