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訴人甲○○
(指定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