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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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25號原告甲○○當事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7,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