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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