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臺東監獄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高雄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高雄行政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1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提起再審部分)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未據再審原告繳納,再審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經再審原告抗告,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49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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