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6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莊素貞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陳觀民 律師 陳德聰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炳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要請求改判為:「一、先位聲明: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9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0132分之5088,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應將坐落於上開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二層樓房屋(合用同地段616建號,下稱系爭建物;分稱系爭建物1樓、系爭建物2樓)辦理建物分割後,將系爭建物1樓面積50.88平方公尺(含騎樓18.18平方公尺)之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二、備位聲明:如系爭建物無法辦理建物分割,無從僅就系爭建物1樓移轉所有權時,被告則應將系爭294地號土地及系爭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0132分之5088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是本件自應以「(先位聲明之)系爭建物1樓及其所坐落之系爭29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10132分之5088)」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下稱A價額),與「(備位聲明之)系爭建物及其所坐落之系爭294地號土地總計交易價額(下稱甲價額)之10132分之5088」(下稱B價額),取其高者,核定為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而依上訴人即原告於本件起訴時所提出之 葉美麗 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見北司調卷第67至169頁),其於系爭建物進行現況勘查後,勘估結果為:A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8萬1,030元;甲價額為3,516萬4,306元,依此計算,B價額為1,765萬8,507元(計算式:3,516萬4,306元×5088/10132=1,765萬8,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參見同上卷第72至73頁),基此,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據此核定為2,758萬1,030元。至上訴人另主張就系爭建物1樓部分以房屋課稅現值為計算,然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故本件應仍以上開不動產估價師參考實際市場交易行情之專業估價報告為可採。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58萬1,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2,188元,上訴人僅繳納23萬8,704元,尚欠14萬3,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品蓉

更多裁判書